刚刚公布丨《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》
近日,生态环境部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共同修订了《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》(以下简称《名录》)。
自2021年11月1日起,对《名录》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。
凡从事《名录》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,必须按照《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提出申请,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,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,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。
以下为《名录》:
生态环境部
商务部
海关总署
2021年10月25日
同时废止以下名录:
《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(第一批)》(环发〔2000〕10号)
《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(第二批)》(环发〔2001〕6号)
《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(第三批)》(环发〔2004〕25号)
《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(第四批)》(环发〔2006〕25号)
《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(第五批)》(环发〔2009〕161号)
《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(第六批)》(环境保护部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78号)。